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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諒解備忘錄

1998年11月25日,美國商務部和ICANN簽署了合作諒解備忘錄(MoU[1],正式承認ICANN作為具有以下權力的實體:

  1. 制定相應政策並管理限制性IP號碼的分配;
  2. 監督授權根伺服器系統的運作;
  3. 監督用以判定新頂級域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加入根系統的條件判定政策;
  4. 根據需要協調其他網際網路技術參數的分配,從而維持網際網路的全球連通性;並且
  5. 根據商務部和ICANN的約定,監督可以協調規定的域名系統管理功能的其他必需活動。

再次說明,這些職責應該在穩定、競爭、私下由下而上的協調,以及代表性的原則引導下執行。[1]該協議確立了實體ICANN將在其交易中鼓勵透明並且為其做出的任何有約束力的決定創造足夠的上訴空間。商務部後來發現,放權給ICANN是正確的,因為這是真正邁向私有化的最好決定,同時又能根據MoU中的美國政策約束該機構的權力。[2]協議最初設定的有效期為2000年9月30日。[1] MoU曾經過數次修訂。

  1. 1.0 1.1 1.2 Cite error: Invalid <ref> tag; no text was provided for refs named icann-mou
  2. Congressional Hearing.Published 1999 July.